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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AG真人官网骑行戴头盔安全有保障!

2023-12-07 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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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九游会AG真人官网骑行戴头盔安全有保障!5月1日起,山东将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对电动车的上牌、上路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临沂公安多措并举,多点发力,强力推进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全力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在辖区重点路段、路口设立固定执勤点,执勤民警、辅警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和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为整治重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强化教育劝导和秩序整治,提升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同时,通过面对面教育、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过往群众详细讲解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不规范、闯红灯、逆行、争道抢行、随意变更车道、违法载人、接打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引导过往群众时刻遵守交通法规,从自身做起,并积极带动身边交通参与者养成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于4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00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不要错过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十一条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业主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J9九游会AG真人官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或者参与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十六条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管理等措施。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收回号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送:省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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