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分类>>

12岁少年违规解锁共享电单车撞伤4岁孩子谁担责?

2024-02-17 16:36:09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12岁少年违规解锁共享电单车撞伤4岁孩子谁担责?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文中华)12岁少年违规解锁共享电单车,将一名4岁孩子撞伤。保险不赔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共享单车租赁公司也不愿负责。少年家人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不再掏钱,受伤的孩子该由谁来负责?近日,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永州12岁的刘某用同学父亲的身份证号码实名认证注册了共享电单车出行账号,还用自己奶奶的身份证绑定了微信账号支付费用。

  刘某驾驶共享电单车在东安县某公园行驶时,将年仅4岁的周周撞倒,致使周周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周家人报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周无责。

  事发后,刘某的父母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后,再没掏钱了,而周周的医疗费用远不止这些。共享电单车所属的租赁公司也拒绝担责。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称,刘某年仅12周岁,不符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拒绝赔偿。

  周周的父母只得把他们起诉到东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父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驾驶的共享电单车系租赁公司所有的,投放于东安县公共区域,供注册用户扫码解锁并付费使用。周周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监护人在对刘某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关系。刘某造成周周受伤时年仅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租赁公司作为互联网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用于出租的共享电单车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自己独立完成从注册账号到支付租车费用的整个用车流程,这足够说明租赁公司在共享电单车的使用流程设计上存在瑕疵,该解锁设计显然未达到通常意义上有效地防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因此,租赁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租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协议载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载明保险车辆上的驾驶人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6(含)-65(含)周岁之间,非该年龄段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附保险条款载明:“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非保险人或者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事故发生时,刘某只有12周岁,既不是协议约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共享电单车的所有人甲租赁公司允许的合法使用者。因此,对刘某给周周造成的损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刘某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租赁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的监护人在扣除垫付的3万元后,仍需赔偿近10万元,租赁公司赔偿约1.4万元。

  法官提醒,共享电单车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很多市民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但由于不规范使用共享电单车,导致的受伤、致残或更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形并非个例。

  共享电单车企业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电单车属于商业行为,具有与不特定使用对象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同时对于投放的车辆存在管理义务。若共享电单车企业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引起损害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单车上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