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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24-02-23 0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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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九游会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桥林分局从查办的案件中,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且与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民生领域案件予以公布,以案释法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规范市场秩序。

  2022年2月11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2台叉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而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两台叉车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超期未检的叉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桥林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叉车作为厂(场)内机动车辆,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施法定强制性检验,通过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因此,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022年10月20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5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坐垫长度与合格证图标不一致,且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3日从经销商处订购了34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为迎合消费者需求,对其中5辆电动自行车的坐垫进行了加长,同时上述电动车销售时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桥林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桥林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罚款5500元,上缴国库。

  一AG九游会、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装,会破坏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出现超速超重等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需提高警惕,对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品牌等信息及时与随车合格证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切勿购买。

  二、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禁止出现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否则发现一起依法严肃查处一起。

  2022年7月15日,桥林分局对辖区内某百货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一袋散装花生敞口放置,盛装的容器、外包装上均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花生的合格证明,桥林分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责令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按规定粘贴食品相关信息,索取相关合格证明。2022年7月22日,桥林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整改。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罚过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我国全面推行食品标签制度,对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食品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依法经营。桥林分局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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