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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自行车退款不退货 消费者构成不当得利
网购自行车退款不退货 消费者构成不当得利“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退款退货机制本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生,根据买卖合同的一般交易规则,消费者在收到退款后,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货物及时退还商家。然而有个别消费者为了占便宜,收了退款却不退货,更有甚者还半路拦截已退回的商品。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3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的抖音商城店铺以2999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一辆公路自行车。8月9日,被告验货签收后随即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于8月13日操作退货。8月15日,货物到达原告所在地,原告与快递公司快递员共同验货,确认商品多处磕碰破损已影响二次销售,快递公司向原告开具了快递拒收证明。原告拒收后,货物暂寄放在快递点,等待平台处理。
8月21日,平台给被告退款2999元,随后被告联系快递公司进行货物拦截退回。之后,原告通过打电话、抖音平台联系被告退还货物或款项,但被告要求原告给予2000元的赔偿方能退货。后经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金额2999元及原告支出的户籍调档费400元、材料打印费2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抖音商城店铺下单购买公路自行车,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发货,被告签收后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告在实际完成退货操作后,平台向被告退款成功AG九游会官网,此时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被告明知退款成功,仍通知快递公司召回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2999元。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户籍调档费400元、材料打印费28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该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但该费用不属于被告因不当得利行为取得的实际利益,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消费者网购货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收到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退款后,消费者不得故意损坏所收到的货物,并应及时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