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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AG真人官网燃油助力车的法律定性与管理对策

2024-09-05 21: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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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九游会AG真人官网燃油助力车的法律定性与管理对策本溪市属于山城,存在许多山道和窄道,这些地方最适合摩托车与燃油助力车使用。然而,摩托车与燃油助力车有数不尽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燃油助力车,这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夺走了无数人的生命。

  近年来,燃油助力车以其轻便快捷、使用成本低,成为部分群众出行的交通工具,但是它的安全性没有保障,就连老百姓都认为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容易出现事故。可是现如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驾车随意超速行驶,随意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光靠民警事发后维护秩序,化解矛盾终究不是办法,笔者精心尽力找到一定法律依据,望社会重视引导,政府各部门联合整治,加强宣传。结合执法管理实践,对燃油助力车的管理对策谈几点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规定,燃油助力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燃油助力车高污染、高排放,是六七十年代从自行车向摩托车的过渡产品。 2010年10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明确规定了“燃油助力车”属于淘汰类产品。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也明确了“燃油助力车”属于淘汰产品。

  (二)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发布了第184号公告,对《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涉及助力车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燃油助力车的生产许可。201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第26号公告,废止了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

  (三)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随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将燃油助力车列入淘汰目录,禁止生产、销售并废止国家标准后,其生产、销售于法无据,亦再无法归入“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或其他机动车种类。因此,现在生产、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就属于非法机动车范畴了。严格来说,在国家取消燃油助力车生产许可后,生产的燃油助力车是属于非法拼装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是指没有制造、组装机动车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擅自使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拼凑、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既没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通常也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事实上,现在路面上行驶的燃油助力车大部分不符合原《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其最高速度、发动机气缸容积、车身重量等指标均远远超过了原国家标准,达到了摩托车的标准。

  (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都必须列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才能生产、销售、上牌。因此,凡是未列入公告目录的燃油助力车,都属于非法拼装机动车,不能上道路行驶。

  (一)法律界定不够明确。一是国家标准和上位法相冲突。国家质检总局于1998年3月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该标准明确了燃油助力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燃油助力车也明确列入了《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序列,允许企业生产、销售。然而,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禁止生产、销售之前,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燃油助力车的定性(即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非机动车定义进行推断)。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根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可知,燃油助力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与电动自行车相当,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燃油助力车排除在非机动车范畴之外,造成了法律逻辑的混乱。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群众都容易错误地认为燃油助力车是非机动车。二是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标准委等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并废止其国家标准后,对继续生产和已流入市场的燃油助力车如何管理没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指引,没有后续管理措施,导致目前仍然有大量的燃油助力车继续生产、销售。

  (二)政策措施宣传不足。自2010年以来,工信部、发改委明确规定了燃油助力车属于淘汰产品,质检总局取消燃油助力车生产许可,废止燃油助力车国家标准,但目前仍有很多群众、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尚不知晓,亦不了解燃油助力车的法律属性。由于相关部门对政策措施的宣传、执行不到位,很多执法部门都不知道国家出台了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的文件,更不要说让群众及经销商知晓了。

  (三)生产源头缺乏监管。燃油助力车的生产管理属于自行车行业,其准入门槛低,由于没有实行生产准入、3C认证和环保型式核准管理,当其产品没有市场时,转而生产“大排小标”非法燃油助力车,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油助力车,气缸容积大都在48ml-150ml之间,实质上就是摩托车,以燃油助力车的名义非法大量流入市场,整个行业处于失控状态。部分商家在销售时,故意混淆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概念和区别,将燃油助力车说成是非机动车,不用上牌,不用考驾照,蒙骗群众购买;部分群众购买车辆时,只看车型、性能,很少会注意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也不到相关执法部门询问了解,图一时便利,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四)路面执法管理困难。一是燃油助力车数量大,涉及面广,近年来,助力车每年都在持续性增加,使用人的年龄跨度大,大量燃油助力车涌入路面,给交通管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二是燃油助力车涉及的人员众多,利益广泛,如果执法处置不当,势必会引起该部分群体的不满,可能导致事件的发生,从而引发警民矛盾和社会稳定。三是部分燃油助力车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行驶、乱穿乱插、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为无牌无证、逃避管理、不服从管理时有发生。

  (五)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公交的线路及车辆总数显然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我市公交还存在部分线路过长、全程时间长,线路车辆少,导致乘客时间成本较高,运行效率较低。公交分摊率低,尤其是部分偏远小区与市交通枢纽接驳比较困难,群众出行不太方便。显然,群众的交通出行需求在公共交通得不到有效满足时,会寻求私人交通解决。而经济、适用,驾驶方便的燃油助力车成为很多中低收入群体出行的交通工具。与自行车相比,燃油助力车速度更快,载重更大,加满油可以走200公里以上,还不费力气。

  目前,很多群众甚至部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都不知道国家已经取消了燃油助力车生产许可,并废止了国家标准,有的地方甚至还出台了措施鼓励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由此可见,群众及执法部门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政策并不了解。因此,在工作中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执法人员及群众较为全面地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为下一步执法奠定基础。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咨询电话、派发传单、发布通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的政策、措施、法律后果等,明确燃油助力车属于非法机动车。教育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其次要广泛宣传燃油助力车的危害性、查处燃油助力车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告知广大群众不购买、不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后生产、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属于非法拼装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因其速度快,安全性能差,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正常的通行安全。因此,要大力开展整治燃油助力车违法上路专项行动,对查处的燃油助力车依法予以收缴、淘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AG九游会。对无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燃油助力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营造出对燃油助力车严格管理的氛围。

  从长远来看,要淘汰燃油助力车,解决群众的出行需求还有赖于公共交通的发展。牢固树立公交优先的理念,并切实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以落实。优化公交汽车的线路,根据客流量的需求,少绕路,多直达,让人民群众更快捷地到达目的地。在燃油助力车失去市场后,很多人民群众可能会转而进军电动自行车市场,山城又会形成一股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那么我们仍将继续引导,继续宣传,核查超标电动自行车,建立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完成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保证山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燃油助力车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其速度快,安全性能差,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山城人民本不富裕的道路通行安全,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当然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只要狠抓源头管理,狠抓宣传引导,坚持齐抓共管、长抓不懈,不断强化路面管理,就能解决这一难题,从而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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