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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整治中,持续依法查办生产、销售环节中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等违法行为案件等违法行为,为达到办理一起案件警示一个行业、宣传引导一批群众的浓厚氛围,现公布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4月7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案情线索,对柳北区酷骑电动自行车修理店维修电动自行车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已经明显改装。
经查实,当事人以1000至2000元/辆的价格收购二手电动自行车,对、大容量电池、电机等配件进行改装,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可达到70至100公里每小时;截至2024年4月7日止,共计非法改装并以3000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500元。2023年6月10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置中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经相关配置和检测,车辆安全性能可靠性无法保证,易导致原件与改件不兼容,或在超速、超载条件下原件无法承受改件的强度AG九游会真人官网登录网址,致使电动自行车极易发生自燃及车身断裂。本案中,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速度可达到70-100公里/小时,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设计限值的25公里/小时,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隐患重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因维修门店改装行为实施具体时间的不确定,执法监管相对困难,市场监管部门运用道路交通安全市级联席会议机制,将公安部门道路安全检查发现与市场监管部门精准查处有机结合,通过对维修门店非法改装行为进行倒查,有效解决维修门店非法改装的“随机性”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整治工作获得突破。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三江县喜盛电动车销售经营部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设置外观结构与随车《产品合格证》明显不一致。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共计14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坐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2018要求、货值金额8400元。2024年4月3日,三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4辆,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应小于或者等于350mm,鞍座长度加长、车身宽度加宽,容易出现违规载人情况,造成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下降,车体负载超过可承受范围,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易产生交通危害。本案中,鞍座长度明显超过350mm,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政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柳城县小周电动车配件总汇经销的3台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外观结构与随车《产品合格证》明显不一致。
经查实,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货值金额6000元。2024年2月4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实施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普通电池内都是酸性化学物质,电池充电后期会产生腐蚀性酸雾,当电动自行车电池改装后,接线端等往往会产生损伤,会导致电缆接线腐蚀加速而断开,如果此时随意扣搭导线,产生打火后,就会引燃电池充电时内部聚集的氢气,导致爆炸。加装电池,虽然路跑得远了,但电机的转速也高了,轴承等部件都在超负荷运作,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的寿命和安全。本案中,电动自行车踏板下部增设蓄电池托架,外观上明显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政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9月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柳州市融安县俊丰车业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明显超过350mm。
经查实,上述两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货值金额2800元。2023年12月26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改装电动自行车首先改变的是电路,因改装工艺条件和从业者水平所限,电池增容改装过程不会对整车电线进行重新更换,原本的细电线要通过大电流,电路就会不稳定,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或者行驶过程中,容易出现短路等情况从而引发自燃。本案中,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明显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同时对车辆电路安全带来的隐患,因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政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9月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柳州市融安县欧派电动车商行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在车身踏板下设置电池仓,与随车《产品合格证》明显不一致。
经查实,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货值金额3897元。2024年2月6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上述3台电动自行车,罚款389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主要性能参数应当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一致。本案中,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示蓄电池参数指标为“锂电池”“48V”“鞍座下部”,明显与涉案车辆实际设置于踏板下部,且电池仓可配备6个铅酸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可达到60V的参数指标不一致,因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政责任。(通讯员 祝伟航)